潍坊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潍坊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潍坊地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务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的社会组织。在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振兴和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改革开放精神,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培育、发展潍坊物业服务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和管理组织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潍坊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和潍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潍坊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宣传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落实政府有关政策,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协助会员单位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 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培育大型物业服务企业集团; 4、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5、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3、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 4、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参与协会活动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潍坊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潍坊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潍坊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在本协会的会员、专职工作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且监事不得与以上人员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协会财务;
(二)对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团体章程的规定,给本协会造成损失的,应会员书面请求,而对其提起诉讼;
(七)发现本协会运行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会费标准,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潍坊市民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潍坊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潍坊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和潍坊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潍坊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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